自持商品房禁止明租实售、出让“使用权”
为了缓解住房供应矛盾,广州市通过“竞自持”的方式出让土地,土地竞得人自持部分不得分割销售,只能作为租赁房源向社会出租。但是记者了解到,有开发商在竞买自持商品房土地后,通过签订数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或“使用权合同”,或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进行整体转让,变相销售,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些现象,《新增租赁住房通知》规定,自持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整体申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及拆分押。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破产、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自持租赁住房应整体转让。转让后,自持租赁住房必须继续用于租赁,并按租赁合同保持原有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