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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年轻人预存资金办卡成敛财套路 追偿真无解?

  • 来源:金融邮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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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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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强化企业失信追偿机制

  不止婚纱摄影店,年轻人爱去的健身房、瑜伽馆等运动场所,经常以各种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办卡充值、预付资金,这些“预付消费”领域近年成了“卷款跑路”的重灾区。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梳理发现,仅最近半年,就有10多座城市陆续曝出健身房、瑜伽馆老板“卷款跑路”、消费者维权的消息。

  对此,有专家、律师呼吁,针对开展需预付费业务企业,要大幅提升经营者失信成本、降低失信收益,有效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尤其是在无暇维权的年轻人消费领域,相关部门更应在事前积极监管防范,建立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跑路”成“套路”?

  “你办卡的健身房还在吗?”

  春暖花开,又到了“减衣服、显身材”的时候,想去健身房、瑜伽馆把身上积攒了一个冬天的赘肉减一减,有人突然发现办卡的健身房不见了。

  这一现象在近年屡屡出现,甚至形成了“开店-收预付费-跑路-换个城市(马甲)开店”的敛财“套路”。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公开报道发现,近半年以来,上海、成都、合肥、南昌、保定、杭州、福州、衡水、荆门、潍坊等地出现了健身房倒闭、老板“跑路”的消息。有点“良知”的老板会在门口贴一张通知后连夜“跑路”,有的就直接撇下消费者和拖欠的数十万元房租逃之夭夭。

  “前一天办的会员卡,第二天早上一来,门就锁上了。”家住合肥的佟力(化名)说,就在“跑路”前一天,健身房老板在会员群中表示,健身房要进行装修,停止营业一段时间。

  一些会员明显感觉不对劲,“现在是旺季,大家都出来健身锻炼,前一天还好好的,怎么就要装修?”然而第二天准备去理论时,老板已经踪影全无,只剩下“铁将军”把门。

  一位健身业内人士以自己所在行业举例,现在一些不法分子开办健身房会不止租用场地,健身器材也是租来的,以支付提成费的方式雇用临时工到小区、商场去推销,利用极低的年卡价格来诱导人们办卡充值,等圈到钱后就会关店跑路,换一座城市甚至在同城换个领域继续开店骗钱。

  “消费者追偿的最大麻烦在于难以找到人。”该业内人士表示,许多长期以此牟利的不法分子在租房租设备时就开始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同时也掐准了单笔金额不大、年轻人没太多时间维权,“从一开始就是‘套路’”。

  记者注意到,除了如上文的北京苏菲施华洛婚纱摄影公司在“跑路”前开始股权变更、拖欠房租和员工工资外,这些健身房、瑜伽馆等通常还会临时开展促销、续费活动,上演敛财“最后的疯狂”。

  一家在北京、上海两地共开设了7家连锁店的“网红”健身房,在关门“跑路”的3个月前,曾组织大规模促销,并进行了股权变更。仅在上海一家门店就有价值100万元以上的健身课程未履约完毕。

  南昌的一家健身房在关闭前夕,曾举办“一周年活动”,推出两年卡1700元、私教年卡5000元等所谓的“优惠套餐”,诱惑顾客办卡。截至4月5日,在该健身房电脑中有记录的总办卡人数多达1500余位。

  追偿难真的无解?

  “如果以骗取办卡费用即预付费为目的的‘跑路’行为,已经不再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了,它更符合刑法中‘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时的消费者已经转化为刑法中的被害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表示,骗钱“跑路”涉嫌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钱财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京 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也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预付款消费模式,上述企业要求消费者提前预存资金办卡,只要其能够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就是合法的,“如果上述企业通过以较低的价格欺骗方式诱导众多消费者提前预存资金办卡,而本身不具备经营能力,然后携款潜逃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

  “遇到侵权或被骗时,消费者要发挥消协或工商部门的作用,将损失汇总,争取刑事立案,通过警方把‘跑路’的行骗者绳之以法。”连大有律师表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连大有律师建议,单个的受害人由于被骗取的金额不够立案标准,导致公安机关无法进行刑事立案,如多个被害人被骗金额达到金额2万元以上,可以联合起来一起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工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集中的投诉线索也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移交或报案。“这些案件虽然小但是涉及面广、人多,工商和公安部门应主动介入,而不是单纯以违反合同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推给被害人走民事诉讼。”

  事前防范堵上监管黑洞

  “青年消费者面临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失信收益高,失信成本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这“两高两低”导致企业从预付费中套利行为有明显增多之势,加强事前监管防范更为重要。

  其实,对于预付消费的监管并非无法可依。商务部早在2012年9月21日就公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各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单位需要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同时对零售业、居民服务业(餐饮、住宿、家政、洗染、沐浴、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人像摄影)等行业的发卡备案制、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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